xx 区社会组织约见谈话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x〔xxxx〕x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约见谈话(以下简称谈话),是指 xx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必要时所采取的,以谈话方式,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