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xxxx〕xx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 xx 省军区关于印发〈xx 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xxxx〕xx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邵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凡军事实力不在 xx 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邵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邵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做好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