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带武器"还是"配带武器"在法规或其他文体中表述“携带武器”这一语义时,常有“佩带武器”和“配带武器”两种动宾结构的表达方式。在一些有关武器配备和使用的法规中,常有“佩带武器”的表述。比如,《海关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也曾制定颁布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但是,在军事语境尤其是在军事法规中,表述配备、携带武器时,主要使用“配带武器”的动宾搭配方式。在现行的《内务条令(试行)》中,有 x 处...